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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辽宏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玲与被执行人张立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玲,张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辽宏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玲,女,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阳市太子河区新华路曙光村。被执行人张力民,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鞍山市千山区旧堡街铁路委04组。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09)宏执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力民的工资账户6227000580300069626号存款10000.00元,冻结后被执行人张力民自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2年12月4日作出(2009)宏执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力民的工资帐户6227000580300069626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佳鹏审判员  黄文德审判员  王世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