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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一初字第007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功保与邓宝河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功保,邓宝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0759-1号原告:张功保,男,汉族,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陈冀,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宝河,男,汉族,1974年3月9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芜湖市润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原告张功保诉被告邓宝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向被告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现本院依法向被告邓宝河公告送达上述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认为,本案原定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根据本案之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向明人民陪审员  胡光发人民陪审员  陶金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新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