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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甲祥诉被告朱艳萍、赵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祥,朱艳萍,赵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463号原告张甲祥,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10日,宝鸡市陈仓区。委托代理人党佳维,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艳萍,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1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马荣,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琴(又名赵二琴),女,回族,生于1953年9月5日,宝鸡卷烟厂退休职工,现为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东风路。本院受理原告张甲祥诉被告朱艳萍、赵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父亲朱炳新系朋友关系,2011年9月朱炳新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赵小琴担保,约定利息为每月2%。协议约定后原告分别于2011年11月20日向朱炳新借款11万,2012年7月21日借款2.16万元,2012年10月22日借款1万元。2012年12月初原告向朱炳新讨要借款,其承诺尽快还款,但朱炳新于2012年农历12月亡故。经查得知其遗留本市金台区联盟村三组房产一院。因被告朱艳萍系朱炳新之女,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朱炳新借款及利息1416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本案审理查明可知,朱炳新另有一子朱引祥为法定继承人,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因朱引祥的身份无法查明,送达地址亦不明确,导致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甲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4元退回原告张甲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柳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祁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