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刑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榆刑初字第00580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3日,文盲,陕西省榆阳区人。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字(2013)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红霞、谢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逆行至榆林市开发区创业大厦十字时,将相向而行骑自行车的乔某某撞到,之后杨某某驾驶三轮车继续向西行驶至开发区桃李路下一路口时,又将骑自行车的学生师XX撞到,后三轮车侧翻,致使杨某某受重伤,乔某某、师XX受轻伤。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236.20mg/100ml。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与他人喝酒后无证驾驶自己的无牌照力之星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逆行至榆林市开发区创业大厦十字时,将相向而来的骑乘自行车的学生乔某某撞倒,之后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继续向西行驶至桃李路下一路口时,又将骑乘自行车的另一学生师某某撞倒,后三轮摩托车侧翻,致被告人杨某某受伤,被害人乔某某、师某某受伤。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6.20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10日晚,其在草沟洼混凝土料厂喝酒后,驾驶自己的力之星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创业大厦附近时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后来苏醒发现自己躺在医院,听亲戚说:“其喝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将人撞了,将三轮车开翻把自己也碰了。2、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10日22时30分许,我下晚自习后骑自行车行至创业大厦十字等待绿灯时,从十字对面过来一辆三轮车将我挂倒,然后三轮车没停就走了,后来我姐姐将我送到医院检查,我脸、腿胳膊多处擦伤,下额处缝了几针。3、被害人师某某的陈述,证明我下晚自习与同学骑自行车回家,当行至创业大厦附近时被一辆三轮摩托车撞倒,后来同学们就报了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肇事现场情况。5、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证明经对杨某某乙醇检验,检验结果为:乙醇浓度236.20mg/100ml.6、榆林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证明杨某某被诊断为1、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右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枕骨骨折、头皮擦挫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颈椎病。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此次事故形成的原因及责任划分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交通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在侦查及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建雄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人民陪审员 侯艳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