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丁爱朋与姜信明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爱朋,姜信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爱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信明。委托代理人李德仁。上诉人丁爱朋因与被上诉人姜信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第0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丁爱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爱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丁爱朋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顾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