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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丁爱朋与姜信明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爱朋,姜信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爱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信明。委托代理人李德仁。上诉人丁爱朋因与被上诉人姜信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第0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丁爱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爱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丁爱朋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顾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