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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静与邓红霞、邓晚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邓红霞,邓晚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张静,居民。被告邓红霞,居民。被告邓晚霞,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诉被告邓红霞、邓晚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以双方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审判员  汪艳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