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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王庆颜与陈军离婚纠纷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农民。被告陈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以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辉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曰书 记 员  黄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