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法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刘洪宝申请李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宝,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法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宝,男,195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松电小区。被执行人李斌,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五常市五常镇成功街。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五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斌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李斌已将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五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继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延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