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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罗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罗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38号原告苏某某,女,1991年2月2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国齐,重庆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罗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需继续收集证据,原告苏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