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宜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树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宜宾机械有限公司,蒋树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宜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小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员工。被告:蒋树明(曾用名:叶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宜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树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宜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树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宜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宜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家玲代理审判员 侯 旭代理审判员 尹梦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姜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