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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裴小松与邵强华,沈爱玲,深圳市联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骏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小松,邵强华,沈爱玲,深圳市联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骏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48号原告裴小松,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绍烨,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强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沈爱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联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B栋2A。法定代表人邵强华。被告深圳市嘉骏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佳宁娜广场D座1004室。法定代表人邵强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