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涧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洛阳万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林长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万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林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洛阳万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被执行人林长勇,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阳万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林长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长勇银行存款或收入1946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林长勇自2013年3月16日起以18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遂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