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毕中民终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吴长谢、龙怀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长谢,龙怀仁,雷贤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毕中民终字第1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长谢,男,汉族,1953年2月27日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蔡建平,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怀仁,男,彝族,1948年12月24日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贤美,女,彝族,1960年10月15日生,住址同上,与被告龙怀仁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吴长谢与被上诉人龙怀仁、雷贤美合同纠纷一案,吴长谢不服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黔七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3)黔七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57元,由上诉人吴长谢自行到法院退回。审判长 李 可审判员 吴 建 平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朱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