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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毕中民终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吴长谢、龙怀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长谢,龙怀仁,雷贤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毕中民终字第1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长谢,男,汉族,1953年2月27日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蔡建平,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怀仁,男,彝族,1948年12月24日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贤美,女,彝族,1960年10月15日生,住址同上,与被告龙怀仁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吴长谢与被上诉人龙怀仁、雷贤美合同纠纷一案,吴长谢不服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黔七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3)黔七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57元,由上诉人吴长谢自行到法院退回。审判长 李   可审判员 吴 建 平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朱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