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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褚开平、慈溪市锦翔五金配件厂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开平,慈溪市锦翔五金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389号申请人:褚开平,申请人:慈溪市锦翔五金配件厂。代表人:罗小平。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褚开平与申请人慈溪市锦翔五金配件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沈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褚开平与申请人慈溪市锦翔五金配件厂加工合同纠纷,于2013年10月31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慈溪市锦翔五金配件厂于2013年11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各支付申请人褚开平模具款10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14年1月20日之前支付;二、若申请人慈溪市锦翔五金配件厂不按上诉协议履行,申请人褚开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支付剩余模具款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