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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路易威登马利蒂与黄汉珍、湖北快乐站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易威登马利蒂,黄汉珍,湖北快乐站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434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法定代表人瓦莱丽·桑尼尔(ValerieSonnier),该公司知识产权总监。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汉珍。被告湖北快乐站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和彬,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诉被告黄汉珍、湖北快乐站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撤回对被告黄汉珍、湖北快乐站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55元,减半收取3,177.5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负担。审 判 长  魏大海代理审判员  杜 健人民陪审员  陈 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