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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732号原告罗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谢运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韦海国审 判 员  谢永宁人民陪审员  时诒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家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