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应建成、杨江峰、邵康、XX林、廖建华、乐慧玲、奚爱民、肖中、肖某、王某甲、方某甲、余某甲、何某甲、朱某甲、朱志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建成,杨江峰,邵康,XX林,廖建华,乐慧玲,奚爱民,肖中,肖某,王某甲,方某甲,余某甲,何某甲,朱某甲,朱志妃,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