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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胡嗣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嗣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802号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明,成都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怡人,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静,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嗣强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嗣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苏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9元,由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胡雯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