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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3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李群与任华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任华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310号原告:李群,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董坚、李卫,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华朝,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群诉被告任华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群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华朝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群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华朝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撤回对被告任华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00元,合计2410元,由原告李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