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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行审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斌、陈春燕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斌,陈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绍行审字第384号申请人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国娣。被申请人胡斌。被申请人陈春燕。申请人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绍县计生征字(2012)第1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的征收款89824.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对申请人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绍县计生征字(2012)第1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的征收款89824.2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海东审判员  雷红莉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胡雪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