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50号原告杨某某,男,1963年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李某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李文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