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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执划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闫某、闫某某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东执划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被执行人闫某(闫某甲),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被执行人闫某乙,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系闫某(闫某甲)之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4月24日作出的(2012)邢东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闫某(闫某甲)、闫某乙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70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薛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