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蒋国位、谢辉娟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910号原告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国位、谢辉娟、奉化市莼湖日盛机械厂、奉化市欧捷煤矿机械厂、戴侠、王喜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国位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在2013年9月10日被司法拘留15日,且名下位于奉化市莼湖镇街东村的两处房产均已查封。被执行人谢辉娟、戴侠、王喜国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奉化市莼湖日盛机械厂已关闭,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奉化市欧捷煤矿机械厂内的机械设备一时难以处理。申请执行人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1月1日,被执行人蒋国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912720.1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20000元。谢辉娟、奉化市莼湖日盛机械厂、奉化市欧捷煤矿机械厂、戴侠、王喜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127元,保全费2020元,申请执行费11878.67元,由被执行人蒋国位、谢辉娟、奉化市莼湖日盛机械厂、奉化市欧捷煤矿机械厂、戴侠、王喜国共同负担。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91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蒋明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