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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孙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孙某某,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555号原告宋某某,男,住龙井市。被告孙某某,女,住敦化市。被告肖某某,男,住敦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关永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