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孙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孙某某,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555号原告宋某某,男,住龙井市。被告孙某某,女,住敦化市。被告肖某某,男,住敦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关永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