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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荣华公司)、秦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铜川新区荣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宜君县秦晋面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负责人:张坚,行长。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药王路**号。委托代理人:刘晓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李萍,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川新区荣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增印,董事长。住所地:铜川市新区中老村耀柳路边。被告:宜君县秦晋面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依强,执行董事。住所地:宜君县阳湾高速路口西。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被告铜川新区荣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公司)、宜君县秦晋面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发行耀州区支行委托代理人刘晓东、任李萍,被告荣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增印,被告秦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发行耀州区支行告诉称:2008年12月29日,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荣华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放贷款1000000元,期限一年,由秦晋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到期后荣华公司资金困难,造成贷款逾期,后荣华公司逐渐还款。至2013年3月末该笔贷款仍剩余730000元,利息102500元。现农发行耀州区支行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荣华公司、秦晋公司连带偿还借款730000元及支付利息102478元(计算至2013年3月21日);2、判令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荣华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共借款1000000元,现在剩余本金730000元,也支付了部分利息。秦晋公司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9日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荣华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29至2009年12月28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至壹年贷款利率,利率为5.31%;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等内容。2008年12月29日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秦晋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等内容。2008年12月29日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荣华公司签订了借款凭证,农发行耀州区支行将借款1000000元交付荣华公司。从2009年12月29日到2013年3月27日荣华公司共归还借款本金270000元,现尚欠借款本金730000元。2011年3月21日之前的利息荣华公司已支付完结,共支付利息106391.48元,之后再未支付过利息。另查明,2012年7月2日农发行耀州区支行向苏依强邮寄挂号信。2012年9月11日农发行耀州区支行在陕西日报上向荣华公司、秦晋公司刊登了债权催收公告。2009年12月28日、2010年3月28日、2010年4月23日、2010年5月23日、2011年11月11日秦晋公司分别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复函上盖章。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秦晋公司未签订抵押合同。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借款凭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应收利息登记簿、贷款申请书、保证合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挂号信函收据、陕西日报催收公告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农发行耀州区支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农发行耀州区支行起诉荣华公司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予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秦晋公司与农发行耀州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荣华公司在农发行耀州区支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农发行耀州区支行请求秦晋公司对荣华公司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支持。农发行耀州区支行当庭提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证明秦晋公司同意为荣华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承担抵押责任,但是双方并未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也没有抵押财产清单。因此,农发行耀州区支行请求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铜川新区荣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借款本金73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11年3月22日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宜君县秦晋面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宜君县秦晋面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铜川新区荣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对宜君县秦晋面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权请求。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25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已预交6062元,缓交6063元),由铜川新区荣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中6062元直接支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秋景人民审判员  赵文国人民陪审员  袁宏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孟水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