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太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雄景金属材料加工厂、叶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太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雄景金属材料加工厂,叶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387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太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苏鸿锡。委托代理人罗火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雄景金属材料加工厂,住所地:XXX,注册号:XXX。投资人叶志明。被告叶志明,男,成年,现住XXX。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太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雄景金属材料加工厂、叶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太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