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非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绍兴县水利水电局执行案裁定书(10)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绍执非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水利水电局。法定代表人徐阿幼。被执行人陈岳泉。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水利水电局依据其作出的绍县水电行决字(2012)第10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经审查,作出(2012)绍行审字第42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该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因目前一时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必要和可能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对于绍县水电行决字(2012)第10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第一项内容,因目前一时难以执行,可准予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绍执非字第13号案终结执行。待有执行可能和必要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海东审判员 雷红莉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胡雪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