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贡井区关上页岩机砖厂与赵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井区关上页岩机砖厂,赵和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贡 井 区 关 上 页 岩 机 砖 厂 与 赵 和 平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299号原告贡井区关上页岩机砖厂,住所地贡井区龙潭镇旭江村1组。法定代表人陈贵邦。委托代理人张洪均,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和平。委托代理人谷潮,自贡市贡井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贡井区关上页岩机砖厂诉被告赵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贡井区关上页岩机砖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贡井区关上页岩机砖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贡井区关上页岩机砖厂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彭正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