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成诉被告朱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成,朱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462号原告张宝成,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党佳维,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艳萍,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1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联盟村*组。委托代理人马荣,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宝成诉被告朱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父亲朱炳新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28日朱炳新到原告处借款40000元,借期3个月,约定每月利息为500元。借期到期后朱炳新仅归还原告两个月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都未归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朱炳新于2012年农历12月亡故。经查得知其遗留本市金台区联盟村三组房产一院。因被告朱艳萍系朱炳新之女,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朱艳萍偿还朱炳新借款4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本案审理查明可知,朱炳新另有一子朱引祥为法定继承人,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因朱引祥的身份无法查明,送达地址亦不明确,导致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宝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张宝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柳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祁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