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3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安兴伟、刘云芳与被告李振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兴伟,刘云芳,李振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946号原告安兴伟,男,汉族,2011年7月1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办事处安庄村。身份证号:410902201107130198。原告刘云芳,女,汉族,1990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安兴伟母亲。身份证号:410901199009151204。被告李振洁,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北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兴伟、刘云芳与被告李振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宗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