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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王桂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军,赵佃忠,刘治宾,田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军,居民。被执行人赵佃忠,居民。被执行人刘治宾,高密市金山运输物流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水英,居民,系刘治宾之妻。本院在执行王桂军与赵佃忠、刘治宾、田水英民间借贷、保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佃忠履行了部分义务,对剩余部分三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