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章福与虞廷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章福,虞廷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24号原告:张章福。被告:虞廷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章福与被告虞廷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章福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耀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