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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金某与卢某、孟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某;卢某;孟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296号原告金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金兵,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成年,居民。委托代理人卢克宝,成年。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卢某、孟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