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凯与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耿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48号原告王凯。被告耿辉。本院在审理王凯与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凯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