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繁执字第09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定美与被执行人鲍东明、XX贵、周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定美,鲍东明,XX贵,周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978-1号申请执行人:俞定美,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鲍东明,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XX贵,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周光霞,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鲍东明、XX贵、周光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鲍东明、XX贵、周光霞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鲍东明、XX贵、周光霞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XX贵所有的位于繁阳镇新世纪花园H2号楼4、5号网点房屋壹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方 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