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石首民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唐敦万、齐国霞、杨杰、耿辉、丁红贵、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唐敦万,齐国霞,杨杰,耿辉,丁红贵,张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石首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责人刘小兵,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洪松,男,系该行不良贷款资产保全人员。被告唐敦万。被告齐国霞。被告杨杰。被告耿辉。被告丁红贵。被告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唐敦万、齐国霞、杨杰、耿辉、丁红贵、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