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围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围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祖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1995年12月25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祖小某(1997年7月30日生)。近年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常因琐事吵架,吵架后被告甚至还打原告,施实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祖某某辩称,我不认为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平时的一些争吵,就导致离婚,我认为天下就没有过在一起的夫妻了,生活在一起,就应该为家庭负责,现在孩子正在上高中,我不想因为大人的胡闹,影响孩子的学习,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时文明介绍相识,通过两个多月的相处,双方于1995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相处的较好,于1997年7月3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祖小某。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置买的财产有:在围场镇河东村六组有平房四间、在围场镇盛源小区四号楼1单元301室楼房一处、在赤峰市元宝山博士园有3074室楼房一处;有东风雪铁龙爱丽舍轿车一辆;没有债权;负有债务302000.00元,其中欠辛利军100000.00元、欠华商银行贷款150000.00元、欠祖建侠40000.00元、欠王玉兴12000.00元。原、被告对共同置买的上述财产及所负的债务均予认可,并无异议。此案在庭审时,双方对以下几个问题存有争议:一、原告提出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已于2013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并向法庭出示了手机里的照片;二、原告提出被告有存款40000.00元、有奖金20000.00元、有工资20000.00元;三、原告提出在坝上做生意向王士平借款20000.00元、借王玉民30000.00元、还借王玉兴10000.00元。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予以否认,不承认对原告有暴力行为,且对原告所说的分居时间也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原告所说的分居,是因工作需要而分居,而不是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同时对原告手机里的照片也予以否认。另外,对原告提出的存款和债务,均予以否认。提出自己没有存款,原告向王士平、王玉民、王玉兴的借款自己不知道。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除向法庭提交结婚证,并将手机里的照片交由被告质证外,再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在婚后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夫妻关系相处的较好,并生育男孩祖小某。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些纠纷,但是,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希望双方珍惜十多年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彼此尊重和理解对方,不要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祖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国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