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清(算)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雪娥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鸿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鸿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清(算)字第2-1号申请人:刘雪娥。委托代理人:周茹琴,宁波市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鸿铝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30333)。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区域皇冠大厦1503室。法定代表人:汪能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雪娥以被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鸿铝业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人股东至今未对公司组织清算为由,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鸿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31日,于2012年12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迄今未清算注销。申请人刘雪娥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其享有债权的事实已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126号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清算。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刘雪娥对被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鸿铝业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员 张 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