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胡桂友与陈卫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友,陈卫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873号原告:胡桂友,男,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陈卫强,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案由:合伙协议纠纷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4月2日与被告合伙在中山市三乡镇做家用厨具生意,原告支出人民币16000元,占有公司15%的股份。由于合作的公司不能开张,按照双方约定,被告以现金16000元退还原告,但是还款时间不能超出2013年7月4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卫强退回合伙款16000元给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卫强确认欠原告胡桂友16000元,被告分别于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元、2014年1月30日支付11000元给原告。二、若被告逾期支付任意一期欠款,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欠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向良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