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商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陈兴昌与于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昌,于宝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875号原告:陈兴昌,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刘洪香,女,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于宝山,男,38岁,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兴昌与被告于宝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兴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兴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兴昌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孙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