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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商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陈兴昌与于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昌,于宝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875号原告:陈兴昌,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刘洪香,女,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于宝山,男,38岁,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兴昌与被告于宝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兴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兴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兴昌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孙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