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赖新玲与尹跃明、深圳百乐达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新玲,尹跃明,深圳百乐达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068号原告赖新玲。委托代理人杜德才,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跃明。被告深圳百乐达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AB座33层。法定代表人尹跃明。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事实及理由: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原告为被告深圳百乐达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制作不锈钢架等产品,共计货款52400元,被告深圳百乐达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对所做货架进行了验收确认。2012年4月14日,被告尹跃明,即被告深圳百乐达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对被告深圳百乐达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的欠款进行了确认,但至今未还款。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尹跃明立即偿还原告52400元货款,利息1740元(自2012年11月1日起算,暂计至2013年4月3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年息6.65%计算);2、被告深圳百乐达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与被告尹跃明曾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尚拖欠货款52400元没有支付。原告提交《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到赖新玲52400元整,欠款人尹跃明,此款项在2012年10月末欠还清。”落款时间为2012年4月14日,被告尹跃明在“欠款人”一栏签名。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被告既不出庭应诉,亦未作答辩,依法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合法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尹跃明支付货款524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深圳百乐达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由于欠条上仅有被告尹跃明对欠款的签名确认,因此该债务应由被告尹跃明个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跃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赖新玲欠款人民币52400元;二、被告尹跃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赖新玲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2400元为本金从2012年11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赖新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4元,由被告尹跃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颖红人民陪审员 文素容人民陪审员 朱水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盛冰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