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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吕虎山与被告涉县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虎山,涉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696号原告吕虎山,男,1947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涉县医院,住所地:涉县涉城镇振兴路256号。法定代表人段献荣,院长。委托代理人赵焕平、祈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虎山与被告涉县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虎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虎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虎山负担。审判长  李艳敏审判员  孙魁林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书记员  杨书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