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王在梅与刘松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在梅,刘松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保字第218-1号申请人王在梅。被申请人刘松福。申请人王在梅与被申请人刘松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期限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松福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号轿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