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包执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9-06-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屯支行、安徽省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屯支行;安徽省欧亚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钟;姚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包执字第01828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屯支行,住所地合肥市屯溪路**,组织机构代码77282473-9。 法定代表人:高山,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欧亚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织机构代码74087136-2。 法定代表人:宁潇,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利浩大厦**织机构代码56497270-2。 法定代表人:孙爱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钟,女,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姚黎,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和利息806070元,诉讼费25559元,执行费56430元,合计58880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880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孟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