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498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某撤回对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航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