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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498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某撤回对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航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