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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杨湘华、陈德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湘华,陈德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26号22幢411、413室。法定代表人倪银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细罗,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湘华,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德芳,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湘华、陈德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湘华、陈德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湘华、陈德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8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40.5元,由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宁跃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黄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