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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鄢锴与武汉市康农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鄢锴;武汉市康农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45-1号申请执行人鄢锴,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武汉市康农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才林东路临街商住楼**。法定代表人:杨利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康农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康农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鄢锴返还60000元、利息1830元(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7月19日止)、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0元(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617元、执行费851元,以上款项合计673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康农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3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