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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爱萍诉被告西安市第一医院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萍,西安市第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39号原告:王爱萍,女,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第一医院。法定代表人:张世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展小军,女。委托代理人:朱香妮,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萍诉被告西安市第一医院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养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养清撤回起诉。诉讼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王养清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俱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