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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鄂洪山法执字第003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林坚与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武汉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坚,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武汉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度鄂洪山法执字第00388-2号申请执行人:林坚,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武汉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0号鹏程时代1320室。法定代表人:周兴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林坚与被执行人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武汉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的(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人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武汉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0万元,已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总额为100万元。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胡 涛审判员 潘 律审判员 刘德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陈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