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林佳龙与张俊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佳龙,张俊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83-1号原告:林佳龙。被告:张俊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佳龙与被告张俊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朋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佳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林佳龙担负。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维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