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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林佳龙与张俊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佳龙,张俊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83-1号原告:林佳龙。被告:张俊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佳龙与被告张俊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朋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佳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林佳龙担负。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维谦 百度搜索“”